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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一伴不忠、不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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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發佈時間:2017-07-06 11:28:17)
外遇 偷腥夫被判賠妻1000萬
張姓男子與林姓小三3年前在汽車旅館嘿咻,被妻子莊女報警查獲,張男、小三簽下和解協議書,去年6月間,張男與小三又上旅館,又被妻子查獲,張男、小三簽下和解契約,同意各給付1000萬元、100萬元給莊女,但張男事後不認帳,台中地院今天判張男、小三必須依契約支付1000萬、100萬元給莊女。
 
桃園縣張男在2012年8月間,與外遇小三林女前往桃園縣一家汽車旅館通姦,結果被妻子莊女發現,並報警當場查獲,張男、小三與妻子分別簽訂和解協議書,張男同意在2012年底前,將位於桃園市的房子移轉登記到妻子名下。
 
去年6月17日,張男與林姓小三前往台中市一家旅館內外遇,又被妻子報警查獲,張男、小三再度與妻子簽下和解契約書,其中第1、2條規定,張男、小三同意分別給付1000萬元、100萬元給莊女,作為精神損害賠償,並需在6月26日前以現金或匯款方式給付。
 
但張男、小三過了期限仍不付錢,莊女控告兩人不履行契約。張男辯稱,當時並未與林女通姦,只是到旅館欣賞影片等。但法官認為,張男、林女既與莊女簽訂和解書,張男與林女是否發生性關係,已無審究必要,審結判張男、林女必須給付1000萬、100萬元給莊女。